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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之法规解析 ----文章正文 
物业与业主的对峙升级 物权法肯定业主管理权
成都写字楼信息网 物业管理 文章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发布时间:2005-8-5

随着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物业管理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物业管理的问题又集中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上。一方面,业主嫌物业管得不好拒绝交费,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困难,日常物业管理经费难以承受。

  四成业主不交物业费

  根据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本市商品房小区平均物业收费率仅为约65%。收费不透明、超标乱收费、服务与收费不符,是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原因之一。有专家指出,一般来说,物业费收缴率低于80%,物业公司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也就是说,目前本市约有一半的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举步维艰。

由此,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往往出现物业公司与业主对峙的局面。

  物业与业主对峙升级

  7月18日,紫竹桥旁某公寓就出现了物业公司与业主对峙的局面。本来,这一天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求原物业公司与新物业公司交接的日子,但原物业方认为,业委会的解聘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交接没有成功。

  业主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业委会的成立完全依照法律程序,并已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招标过程也是依法公开进行的。据业委会反映,因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一直令人头疼,小区业主才决定新聘物业。

  物业管理方认为:业委会的解聘过程并不合法,业委会主任两年没有交供暖费,物业对他予以起诉,并已胜诉。根据相关规定,欠费业主不能担任业委会工作。解聘工作并非广大业主要求,类似这种情况北京还有很多。物权法肯定业主管理权

  这也是很多人对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充满期待的重要原因,因为,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专章规定。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还包括将清晰界定房屋所有者(业主)权利,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业主对小区物业的管理权。

  居民小区共有部分因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使用纠纷。在很多城市,这已成为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减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规定。

  住宅变商铺须全体业主表决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减少物业纠纷。

  草案同时规定,业主可依法共同决定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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