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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之案例分析 ----文章正文 
因拖欠物业费 歌手朱明瑛物业官司一审败诉
成都写字楼信息网 物业管理 文章来源:新浪    发布时间:2005-11-12

11月3日,著名歌手朱明瑛拖欠物业费一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朱明瑛被判向建国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2万余元,并赔偿延期付款滞纳金1200余元。

昨日,朱明瑛并未到庭。宣判后,其代理律师陈旭当庭表示将上诉。

建国物业公司的代理人王贵明表示,2004年5月17日,因业主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发生矛盾,朱明瑛所居住的朝阳区清境明湖花园小区原物业公司撤离。2004年5月21日,建国物业公司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临时托管协议》,当日,该公司进驻小区开始工作。

王贵明称,朱明瑛作为业主之一,在建国物业工作期间接受了服务,但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间,却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请求法院判定其交纳物业费2.2万余元,并赔偿滞纳金1200余元。

朱明瑛的另一位代理人舒可心表示,建国物业公司的入驻,没有经过法定的业主大会讨论及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业主的同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进驻行为是不合法的。并称,朱明瑛女士已将2.5万元物业费交至另外一家由业主选定的物业管理中心保管。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小

区产权人大会产生的执行机构,其在小区无物业管理情况下与建国物业公司签订了《临时托管协议》,这一委托行为合法有效,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无不当。

朱明瑛女士的代理人昨日并未当庭签收判决书,宣判后当庭表示将上诉。

■相关新闻

业主物业应适当行使抗辩权

朝阳法院就此案发出3份建议函

昨天,朝阳法院在对建国物业公司状告著名歌手朱明瑛拖欠物业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向业主、物业公司、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组织发出3份法院建议函。特别建议业主和物业公司要适当、适度、审慎行使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抗辩权。

朝阳法院主管宣传工作的负责人介绍,截至昨天,朝阳法院今年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超过7000件,受理物业执行案件超过1000件,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已逐渐成为受到关注的类型化案件。

在给业主的建议中,朝阳法院提出:业主要增强契约意识,审慎订立合同。在享受服务的同时,认真履行交纳物业费用的义务。发现物业服务问题后,应通过与物业公司沟通谈判,指出其不足,妥善处理纠纷。

在给物业公司的建议中,朝阳法院建议:物业公司应根据自己的资质等级,选择恰当的物业。建议其强化合同意识,细化合同内容。在收取费用的同时,严格履行服务义务,并建议其在解决纠纷时尽可能选择协商和谈判的方法。特别建议物业公司适当、审慎使用抗辩权。

法院同时建议物业公司的主管机关建立行业标准,构建多档次的服务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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