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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
[来源:成都写字楼信息网][时间:2007-8-27]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 成房市场〔2005〕2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快速发展,对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交易活跃做出了重要贡献。总体来看,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是好的,但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无照经营、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经纪、咨询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包括房地产策划、营销代理,下同)机构备案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以下简称《资质备案证书》)。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其营业执照、资质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收费标准。

二、实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咨询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禁止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机构执业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

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章。

在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中,逐步推行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不得增设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删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四、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应确保和维护购房者的知情权。有权属瑕疵或实物缺陷的房屋在销售时必须告知购房者,不得隐瞒房屋已销售、抵押和出租等事实。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提供真实房屋价格信息,不得蓄意囤积房源,变相哄抬房价,从事房地产居间经纪业务不得赚取房屋差价。

六、房地产经纪、咨询服务收费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违背相关服务收费规定,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收取费用应出具发票,依法纳税。

七、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并定期将业务开展情况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八、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承办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房屋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委托人通过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服务达成交易的,应依照委托合同支付相应费用。

九、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经纪、咨询活动中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曝光。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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