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四川省房地产经纪 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发(2005)21号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
为适应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规定,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2、《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协理人员。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已纳入国家统一建立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制度,是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资格。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写考试教材,负责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协助省人事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入库试题的命题工作。
第七条 省人事厅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抽取每一年度的考试试题和制卷,并实施考试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颁发共同用印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省范围有效。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后,方可报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从业。未注册登记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二条 经省建设厅授权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房地产经纪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注册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地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注册管理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
第十五条 各地人事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和资格注册证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所在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续期注册者,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和注销情况,并报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只能注册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个人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者在其他经纪机构兼职。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有权拒绝执行房地产经纪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房地产经纪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当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房地产交易事宜,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按合同约定 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第二十六条 依法获准在我省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做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成立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厅考试中心具体承办,考试教材的征订发行由省建设厅授权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负责。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从2005年度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二季度。
首次考试于2005年9月份举行。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按照全国统一大纲执行,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经纪基础》两个科目。考试在一天内进行,每个科目考试的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在《暂行办法》颁发前,已取得四川省房地产经纪人岗位资格证书、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现受聘于一个房地产经 纪机构,具有3年以上房地产经纪工作实践经历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经纪基础》科目。
第五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第六条 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未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参加考试,考生携带报名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考前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建设厅授权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考前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应考人员自愿选择是否参加考前培训。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有关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